認證資訊
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5號)等規定,認監委對2014年4月23日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認監委2014年第11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稱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各機構應盡快依據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修訂管理體系文件,并做好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GB/T 19630-2019《有機產品 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國家標準的宣貫。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認證機構對新申請有機產品認證企業及已獲認證企業的認證活動均需依據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執行。
三、認監委2014年第11號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
認監委
2019年11月6日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 錄
1. 目的和范圍
2. 認證機構要求
3. 認證人員要求
4. 認證依據
5. 認證程序
6. 認證后管理
7. 再認證
8.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管理
9. 信息報告
10. 認證收費
1.目的和范圍
1.1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有機產品認證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活動,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未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有機產品認證,應遵守本規則要求;已與認監委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有機產品認證,應遵守備忘錄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認證機構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并獲得認監委的批準。
2.2認證機構應建立內部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使受理、培訓(包括相關增值服務)、檢查和認證決定等環節相互分開、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2.3認證機構不得將認證結果與參與認證檢查的檢查員及其他人員的薪酬掛鉤。
3.認證人員要求
3.1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接受過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食品安全和認證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注冊資質。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各類認證人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認證范圍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需要。
4.認證依據
GB/T 19630《有機產品 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
5.認證程序
5.1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5.1.1認證資質范圍及有效期。
5.1.2認證程序和認證要求。
5.1.3認證依據。
5.1.4認證收費標準。
5.1.5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5.1.6認證機構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序。
5.1.7批準、注銷、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
5.1.8對獲證組織正確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認證證書、銷售證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
5.1.9對獲證組織正確宣傳有機生產、加工過程及認證產品的要求。
5.2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的條件:
5.2.1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應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其生產、加工或經營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的要求,并應擁有產品的所有權﹡①。
5.2.2認證委托人建立并實施了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三個月以上。
5.2.3申請認證的產品應在認監委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枸杞產品還應符合附件6的要求。
5.2.4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在五年內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1)提供虛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質;
(3)超范圍﹡②使用有機認證標志;
(4)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一年內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其它情形被認證機構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5.2.6認證委托人未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名錄。
*①產品的所有權是指認證委托人對產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②范圍是﹡范圍是指認證范圍,包括產品范圍、場所范圍和過程(生產、加工、經營)范圍。其中產品范圍是指有機認證涉及的產品名稱和數量;場所范圍是指認證的所有生產場所、加工場所、經營場所(含辦公地、倉儲),包括生產基地和加工場所名稱、地址和面積或養殖基地規模,以及加工、倉儲和經營等場所;過程(生產、加工、經營)范圍是指有機生產、加工、經營涉及的生產、收獲、加工、運輸、儲藏等過程。
5.2.7認證委托人應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認證委托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文件的復印件。
(2)認證委托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基本情況:
①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不是直接從事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的認證委托人,應同時提交與直接從事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的復印件及具體從事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②生產單元/加工/經營場所概況。
③申請認證的產品名稱、品種、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量等;同一生產單元內非申請認證產品和非有機方式生產的產品的基本信息。
④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情況說明材料,如植物生產的病蟲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獲等農事活動描述;野生采集情況的描述;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的飼養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情況的描述。
⑤申請和獲得其他認證的情況。
(3)產地(基地)區域范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標、地塊分布、緩沖帶及產地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加工場所周邊環境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4)管理手冊和操作規程。
(5)本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計劃,上一年度有機產品銷售量與銷售額(適用時)等。
(6)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認證機構、認證監管等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執行有機產品標準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相關要求的聲明。
(7)有機轉換計劃(適用時)。
(8)其他。
5.3申請材料的審查
對符合5.2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保存審查記錄。
5.3.1審查要求如下: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3.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5.3.3認證機構可采取必要措施幫助認證委托人及直接進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進行技術標準培訓,使其正確理解和執行標準要求。
5.4現場檢查準備
5.4.1根據所申請產品對應的認證范圍,認證機構應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應至少有一名認證范圍注冊資質的專職檢查員。
5.4.2對同一認證委托人的同一生產單元,認證機構不能連續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檢查員實施檢查。
5.4.3認證機構在現場檢查前應向檢查組下達檢查任務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準、認證實施規則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檢查范圍,包括檢查的產品范圍、場所范圍和過程范圍等。
(3)檢查組組長和成員,計劃實施檢查的時間。
(4)檢查要點,包括投入品的使用、產品包裝標識、追溯體系、管理體系實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不符合項(適用時)等。
5.4.4認證機構可向認證委托人出具現場檢查通知書,將檢查內容告知認證委托人。
5.4.5檢查組應制定書面的檢查計劃,經認證機構審定后交認證委托人并獲得確認。為確保認證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全過程的完整性,檢查計劃應:
(1)覆蓋所有認證產品的全部生產、加工、經營活動。
(2)覆蓋認證產品相關的所有加工場所和工藝類型。
(3)覆蓋所有認證產品的二次分裝或分割的場所(適用時)、進口產品的境內倉儲、加施有機碼等場所(適用時)。
(4)對由多個具備土地使用權的農戶參與有機生產的組織(如農業合作社組織,或“公司+農戶”型組織),應首先安排對組織內部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并根據組織的產品種類、生產模式、地理分布和生產季節等因素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對農戶抽樣檢查的數量和樣本,抽樣數不應少于農戶數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數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個;農戶數量不超過10個時,應檢查全部農戶。若認證機構核定的人日數無法滿足現場所抽樣本的檢查,檢查組可在認證機構批準的基礎上增加人日數。
(5)制定檢查計劃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當地有機產品與非有機產品之間的價格差異。
②申請認證組織內的生產體系和種植、養殖品種、規模、生產模式的差異。
③以往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適用時)。
④組織內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裝分割對認證產品完整性的影響(適用時)。
5.4.6現場檢查時間應安排在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過程或易發質量安全風險的階段。因生產季等原因,認證周期內首次現場檢查不能覆蓋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實施現場補充檢查。
5.4.7認證機構應在現場檢查前至少提前5日將認證委托人及生產單元、檢查安排等基本信息報送到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提交的檢查方案和計劃等基本信息有異議的應至少在現場檢查前2日提出;認證機構應及時與該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現場檢查。
5.5現場檢查的實施
檢查組應根據認證依據對認證委托人建立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核實生產、加工、經營過程與認證委托人按照5.2.7條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確認生產、加工、經營過程與認證依據的符合性。
5.5.1檢查過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生產、加工過程、產品和場所的檢查,如生產單元有非有機生產、加工或經營時,也應關注其對有機生產、加工或經營的可能影響及控制措施。
(2)對生產、加工、經營管理人員、內部檢查員、操作者進行訪談。
(3)對GB/T 19630所規定的管理體系文件與記錄進行審核。
(4)對認證產品的產量與銷售量進行衡算。
(5)對產品追溯體系、認證標識和銷售證的使用管理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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